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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房产产权的认识:互继共有权
发布于: 2013/06/23 11: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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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人(包括配偶)一同拥有房地产,需要选择一个拥有权方式,这个方式对操作丶税务与及将来遗产承继都有影响。最简单和流行的拥有方式,是俗称为生死契的‘互继共有权’,其特点是两人或以上共同拥有全部产权,互相有自动承继权,即甲乙两人共有,每个人算是拥有一半产权,甲去世后自动由乙全部承继。请注意,即使甲在遗嘱上写明其拥有权由丙继承,也是没有效力的,因为必定是由乙以共有人身份承继。假如物业由多位共有人拥有,最长命的一位将拥有全部产权。
互继共有权(Joint Tenancy)的好处是:简便,承继时无需通过法庭认证,只要到郡记录处去登记一份宣誓书便可以了。不过,在税务上有一个重大的弱点,与产业的‘成本提升’有关。‘成本提升’是在其中拥有人死亡后,税例容许产业成本增加至死亡日之市场价值,对减低将来卖出时的‘资金赠值收入’有直接作用。可惜的是,以 ‘互继共有权’拥有房地产,只有死者那一部份成本获得‘成本提升’,而不是整个物业的成本获得提升。
部份成本提升有何坏处呢?对夫妇来说,有其他产权拥有方式,可以给予全部成本提升,相比之下,部份‘成本提升’便相形见拙了。这个坏处在一些许久以前低价购买,如今已经大幅度增值的物业上更明显,请看以下例子:
夫妇多年前买下一栋自住物业,成本只是十万元,如今市值八十万元,即增了值七十万元。以互继共有权方式拥有,配偶中一人去世后,成本的一半获得提升,新成本为45万元(死者40万元加生者5万元),假如生者在配偶过世那年以80万元卖出,赚了35万,还可以有50万资金增值免税额无需缴税,可是,假如生者不在配偶过世当年卖出,那只有自身25万免税额,10万元资金增值便要付税。假如这对夫妇获得全部成本提升,即在配偶过世后,该物业新成本增加为80万,生者以后卖屋,市场价值即使增加至100万元,也无需缴纳任何税款。
既然互继共有权是由超过一人共同拥有,其中一位共有人可否以自行决定出售物业呢?答案是:不可以的。由于产权是由共有人一同拥有,通常要每一位共有人都同意,物业才能出售。假如其中一位共有人不合理地拒绝其他共有人出售物业的要求,便只有找律师到法庭进行分隔诉讼,去迫使共有人出售。
其中一位产权共有人可否私自出售或转移属于他自己的产权呢?答案是:可以的。共有人可以擅自(甚至静静地) 转换属于他的产权,不必其他共有人同意。不过,一旦其中一位共有人转移了产权,该物业的产权拥有方式不再是互继共有权,而是自动变为另一种称为分别共有权(TENANCY IN COMMON)方式,至此共同业主亦不再有自动继承权,亦不能避免认证,举例如下:
甲乙两人本来以互继共有权方式拥有物业,甲私下将自己产权转移给丙,没有通知乙。甲去世后,乙以为可以自动承继物业产权,那时才发觉产权已经由互继共有权变为分别共有权,乙不单不能自动承继全部产权,还要与他可能不认识的丙成为分别共有人。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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