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司法机关已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多达160名在逃“嫌疑犯”,不排除其中可能有不少被彩绘成“贪腐犯”,“经济犯”,“刑事犯”的政治异议人士,民间反法西斯自由抵抗运动组织者,人权和宗教自由倡导者,参与者和支持者,维权人士,或者是因中共统治集团内部派系斗争,中国新一波国民财富掠夺性再分配中遭到选择性,歧视性打击的牺牲品,受害者,发出红色通缉令,展开全球围捕。 本律师文在接受中美两国媒体有关采访中,阐述并强调了以下观点:自由人类应该理直气壮地反制中国司法当局的所谓“猎狐行动”。

1. 从大环境看,中共统治集团所展开的所谓“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毛派“社教丶***运动式”的“反腐”运动,本质上是旨在维护并且进一步强化一个制造产生“无官不腐”的制度性腐败灾难的,以流氓无产阶级专政为镇压手段的极权法西斯统治制度;而不是致力于否定,弱化乃至消除这种产生制度性腐败的反人类制度;因此,从动机,过程到结果,都是一种反人类的反动,进而言之,它根本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政治骗局。对被压迫,遭蹂躏,受奴役并无时不渴望自由民主正义的中国人民具有极大误导性和欺骗性, 对于正在进行反抗斗争的反极权民主阵营具有解构性破坏作用;

2. 眼下共记毛式反腐运动从思路到方法极为陈旧落后,完全背离了法治精神,完全沿用践踏宪政法治的僵化思维老套路,毫无现代主流文明的痕迹。既缺乏预警性,又缺乏规范性,视宪政法治为无物,非法监禁,酷刑折磨,践踏人权,根本没有合法性可言。共记毛式反腐运动实行的是门户帮规,派系划线,进行的是选择性,歧视性打击,由主流派,红二代,或者及时改换门庭,依附主流派,红二代一班腐败势力去“反腐”政治上过气失势的另一派腐败势力,完全沦为替政治派系势力之间权力争夺内斗进行文过饰非的掩盖,拉大旗作虎皮,忽悠老百姓。明眼人都看得出来,那是用制度性政治腐败来“纠正”覆盖率几乎达到百分百的经济腐败,毫无制度建树和思想文化以及方法论创新的价值含量。而且至今也没有见到这种闹哄哄运动式反腐“成果”惠及苦不堪言的平民百姓。因此,如此反腐败,一旦其真面目予以揭露,则毫无公共道德高度可言。即使党的喉舌喊破嗓子,也没法把极权主义早已丧失的话语权加以回收,“发扬光大”。

3.尽管这种共记毛式反腐运动即使在国内也正在败像毕露,甚至在中共统治集团内部也搞得鸡飞狗跳,但用来进行国际公关统战,扩大中共域外大外宣,大情报活动,用来欺骗国际舆论,欺骗外国傻逼政客或者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洋既得利益集团,笼络一般参与分肥的寡廉鲜耻的国际金融大鳄,为王前驱,为帮忙在西方推销极权主义北京模式而粉墨登场,但这种胎记为流氓无产阶级专政的共记毛式反腐运动向中共统治区以外扩张的图谋必须予以迎头痛击,反制破解。

4.中共当局历来存在政治问题刑事化包装的诟病。作为有责任领导中国政治反对运动的中国自由民主阵营,坚决揭露并反对中共当局掺乎利用民主国家司法制度为其政治图谋效劳,揭露中共当局假借反腐或追捕刑事犯的幌子把政治迫害扩大到民主阵营国家。把民主国家进一步拉下水。绝对不允许二战后中共在自由中国运用得手的策反挖心战术在今天“解放区”以外的领土重现并且得逞。

5. 此外,即使对于被安上“腐败”犯罪分子标签的中共统治集团内部“脱北者”,叛逃者,西方国家给予自由人类集体安全战略利益考量,也有权利和义务,基于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对这类逃亡暴政,寻求自由的人士给与人道主义保护。仅仅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反酷刑公约,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海牙公约(美国没参加),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日内瓦议定书(美国为缔约国)。另外,这类中共统治集团内部“脱北者”,叛逃者往往具有很重要的战略情报价值,和揭露中共统治集团内部i罪恶的证据价值(critical testimonial witness under Federal Witness Protection Programs)中共统治区任其杀戳灭口。

6. 作为有责任领导中国政治反对运动的中国自由民主阵营,应该而且必须站出来揭露并且反对作为北京模式一部分的共记毛式反腐运动推向国际社会。

7.正如中共当局所哀叹的,至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民主国家政府拒绝了中共当局一再游说施压要求与其缔结引渡协议的说项。中共承认这种挫折是基于意识形态造成的认知分歧。这说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民主国家政府对无孔不入的中共当局尚存警觉,目前做事多少还有些底线。

8. 目前,中共试图对以美国为首的自由阵营进行类似二战后对蒋管区所进行的全面封杀性的渗透和控制还有一段距离,尽管这种渗透的严重性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9. 极而言之,即使中美,中加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不见得引渡就能如中共所愿,畅通无阻进行。美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引渡能否顺利进行,不是行政当局,司法部说了算。引渡必须经过联邦治安法官(Federal Magistrate Judge)(反引渡 Relief from Extradition),联邦地方法庭(以人身保护令Writ for Habeas Corpus方式要求司法审议Judicial Review),直至联邦上诉法庭(对保护令进行复查) (联邦最高法院一般不太倾向受理这类上诉)等多道独立司法关卡,可进行长达五年十年持久反复的司法拉锯战。本人受理的一个所谓世界“毒王”的刑事辩护(上2008年8月驳回起诉,永远不得再诉dismissal with prejudice)加阻击引渡,从07年开始拉锯战,直到今天2014年年底,也没法完成引渡作业。而对该被告提出引渡要求的国家是和美国签订有双边引渡条约的。而且两国还是e 区域性多边引渡条约(multilateral extradition treaties的缔约国。而且即使没有引渡条约,引渡或遣返的风险也不应因为没有引渡条约而掉以轻心。本人主导过的一个涉刑辩,引渡,遣返的特大号案件,关乎某位逃离中国的信仰运动领袖的生命安全。中国向美国司法部提出的大大两位数的刑事指控涉及多项极刑级别(capital crimes)的恶性刑嫌指控。确实没有引渡条约存在。但引渡或简单一些的移民遣返作业的危险,基于双边作业安排,是险象环生。中共当局派出两个联络工作组长驻,志在必得。但此案因为规模性操作得法,美国政府最后顶住方方面面压力,释放了当事人并给以保护身份。

中国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廖进荣说,美国是中国逃犯首选地点,但由于两国没有引渡条约,抓获在美国逃犯回国受审面临操作上的困难,过程也复杂冗长。过去10年,只有两名经济犯被缉捕回中国受审。 中国公安部国际合作局美洲大洋洲工作处处长王钢直言,美国方面总认为中国司法机关侵犯嫌疑人的人权,导致引渡条约难以达成。

假定有引渡条约存在,在一个宪政民主的法治国家,引渡/遣返作业可以因为当事人对下列法律的准确应用而受到阻击:引渡以及移民立法和判例;联合国防止和惩治酷刑罪国际公约UN Torture Convention)(第三条规定缔约国不准向实行酷刑的国家引渡人犯),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海牙公约(美国没参加),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日内瓦议定书(Geneva Protocol)(美国为缔约国)(政治犯不引渡: Non-Refourleument)以及相关国内立法/判例。人身保护令法例。
最后需要说一说的是被中共誉为全球最大的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 (Interpol),是如何被用来服务于中共当局政治迫害图谋:“猎狐计划”以及与之作斗争的对策。
国际刑警组织是规模仅次于联合国的第二大国际组织,目前共有190个成员国。经由该组织发出的“红色通缉令” (Red Notice),被公认为是一种可以进行临时拘留的国际证书,它的通缉对象均是有关国家法律部门已发出逮捕令丶要求成员国引渡的在逃犯。

中国官方“猎狐行动”正如火如荼地展开.话题自然离不开国际刑警组织。 国际刑警组织官方资料显示,目前位列红色通缉令中的中国籍人员至少160人,其中相当数量为涉贪丶涉经济犯罪人员,何时能将他们缉捕归案令人关注。中共当局操控的《凤凰周刊》记者特别将“榜上有名”的中国籍被通缉人员的身份丶罪名等逐一进行核实和梳理,更将其中涉贪人员背景进行归纳和分析,力求还原大陆外逃贪官遭通缉的现状丶规律,以及海外追逃之紧迫性。

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要求他国协助侦查犯罪时发放的7种国际通报之一,因通报左上角的国际刑警徽为红色而得名;属最高级别的紧急快速通缉 令。通缉令上会有被通缉者的姓名丶照片丶指纹丶犯罪事实等内容;通缉令有效期为5年,可续期或直到将罪犯缉拿归案为止。通缉令还有其他6种颜色,分别为蓝 色丶绿色丶黄色丶黑色丶橙色和紫色。

国际刑警组织官方资料显示,目前位列红色通缉令中的中国籍人员至少160人,其中相当数量为涉贪丶涉经济犯罪人员 .

由中共当局操控的《凤凰周刊》记者特别将“榜上有名”的中国籍被通缉人员的身份丶罪名等逐一进行核实和梳理,声称他们将其中所谓“涉贪人员”背景进行归纳和分析,力求还原大陆外逃贪官遭通缉的现状丶规律,以及海外追逃之紧迫性, 云云。

总部设在法国里昂的国际刑警组织虽然对对成员国递交登记散发的每一个红色通缉令个案收取昂贵的登记管理费,但国际刑警组织只是一个通风报信机构,并非执行机构。红色通缉令一旦上了国际刑警组织的全球公告,非经成员国司法当局要求,是根本拿不下架的。据说二战以后,经过当事人努力交涉,在未经当事国政府同意单方面撤下的红色通缉令听说全球仅寥寥三例。泰国前总理他信的红色通缉令是未经泰国政府同意经当事人努力交涉撤下的。本律师在2013年2月帮助一位遭到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通缉长达18个月的无辜浙江商人,由国际刑警组织档案局单方面撤下了全球红色通缉令。

最后要指出的是财产安全问题。西方民主国家有权利,利益和责任保护集权国家逃亡者的个人财产安全。前提是中共统治区没有宪政民主,没有对私有财产权的有效法律保护制度。也没有处理私有财产争端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以及有效民权保护法案。非法剥夺财产和非法国有化(illegally enforced expropriation)(打着公权力幌子进行非法夺产--如湖南吉西曾成杰案。)是法律授权美国联邦法院管辖外国夺产案件的唯一联邦法例,可以引用。虽然美国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立法规范跨国洗钱罪,含混不清的立法留给执法部门执行这类冬眠法律以过大的解释空间,对财产迅速建立多个完善可靠的托管(trusts),就能阻止山姆大叔的手伸向财产,也能挫败债权人的染指。 本律师在精确运用法律武器帮助逃离本国暴政,用脚选择自由的流亡者,成功地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自由,尊严等方面具有卓越的丰富经验和超群能力,硕果累累,享誉业界! 主理:刑事辩护,联邦诉讼,上诉,人身保护令,民权宪法,政治庇护,反遣送,反引渡,撤销红色通缉令。立体信托,私有财产安全保障。 是一位让各国迫害者,专制独裁暴政集团头疼无比的人权律师,是各国暴政不可逾越之障碍,投奔自由流亡者之坚强堡垒。 除非人道特例,面对面法律咨询一律收费:15分钟/10美元起,30分钟/50美元,45分钟/100美元,一小时以上,每小时2千美元。请提前预约,联系人alex , 电话:6314805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