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级(EB1A)中对“杰出才能”(extraordinary ability)的要求:
外国人可以基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级(EB1A)“杰出才能”申请职业移民。申请人可以用两种方式证明其杰出才能:
1、第一种是“一次性成就的证据(即,获得国际上认可的重大奖项)。”获得诺贝尔奖、奥斯卡奖、普利策奖是这种重大奖项的典型例子。
2、证明杰出才能的第二种方式是提供以下至少三项的证据:
(i) 证明申请人在其所从事的领域获得的较小的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或表现卓越的奖励;
(ii) 证明申请人在所求分类的领域内的协会会员资格,该协会要求其成员获得由其学科或领域内的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定的杰出成就;
(iii) 关于申请人在所求分类领域内的工作的专业或主要贸易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
(iv) 申请人参与,或单独或作为小组,作为求分类的相同或相关领域的规范工作的裁判员的证据;
(v) 申请人在领域内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运动或与业务相关的重大贡献的证据;
(vi) 申请人在专业或主要贸易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的关于该领域的学术文章的证据;
(vii) 申请人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会上展出其在该领域的作品的证据;
(viii) 申请人为拥有卓越声誉的组织或机构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
(ix) 与领域内其他人相比,申请人获得了高薪或其他显著的高报酬的证据;
(x) 表演艺术的商业成功的证据,如通过票房收入或记录、卡带、CD或视频销售所示。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时,移民官接下来会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进行最终的质量评估,判断申请人是否获得持续的国家级或国际赞誉以及在其专业领域获得广泛认可,从而证明申请人属于“在他们专业领域中崭露头角的少数人”。作为移民局工作指导的Kazarian v. USCIS案例特别讨论了这种双重审查机制,即首先确认其是否满足了以上至少三项证据类型数量要求;如果满足,则进一步基于这些证据进行最终的证据质量评估。

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级(EB2)中对“特殊才能”(exceptional ability)的要求:
而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级中(EB2,包括国家利益豁免NIW)的“特殊才能”与第一优先级中的“杰出才能”是有区别的,相较于“杰出才能”(申请人属于“在专业领域中崭露头角的少数人”),“特殊才能”要求低很多,仅需证明申请人的成就超过普通的同行即可。证据材料上申请人只需要展示以下六项中的三项即可:
(A) 官方学术记录,证明申请人在与卓越能力相关的领域从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获得了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B) 以来自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件形式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他或她所求的职业中至少有十年的全职经验;
(C) 执业许可证或某个专业或职业的证书;
(D) 证明申请人已经获得的薪资或其他为服务提供的报酬,这表明了其卓越的能力;
(E)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

(F)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其在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

但是,基于“特殊才能”的第二优先级移民,申请人还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服务是由美国雇主所需的。因此,基于“杰出才能”的第一优先级EB1A移民具有相当的优势:并不需要美国雇主,也不需要费时费力的劳工证申请认证程序。
(注:第二优先级中的国家利益豁免NIW除了“特殊才能”或“高等学位”的要求,还有其他额外要求,本文在此不作阐述。)

(郑重申明: 发布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应视为有关任何主题的法律依据或建议。)